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12民初4870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娟
书记员 朱韵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