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225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38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通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光荣道211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通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海通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津0225民初24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121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停产,厂房设备均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津0225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