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

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与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6108号
原告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工建机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
书 记 员  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