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5257号
原告上海纬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纬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纬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纬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42元,由原告上海纬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鸣燕
书记员 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