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3840号之三
原告: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坞坵村。
法定代表人:孙宝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昕。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铁新城南天成路99号清华紫光大厦23F2301室-B071工位(集群登记)。
负责人:徐宜军。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松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