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河北德高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02执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32号,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00966171355。
负责人:高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德高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南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0435072084514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经济开发区赵庄村西南,统一信用代码91130435673228958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北德高轴承有限公司、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曲国用(2016)第CR020、021、022、023、024、025号土地和不动产登记证***(2018)曲周县不动产权第0000194号、曲周县房权曲周镇字第××号号、曲周县房权曲周镇字第××号号、曲周县房权曲周镇字第××号号、16-887-7581号、16-888-7582号、16-889-7583号、16-890-7584号、16-891-7585号、16-892-7586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查封标的物,申请将查封的被执行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曲国用(2016)第CR024号土地和房产证***(2018)曲周县不动产权第00001**号、曲周县房权曲周镇字第××号号房产变更为土地证号为曲国用(2016)第CR020、021号土地和房产证号为曲周县房权证曲周镇字第16-887-7581、16-889-7583号房产。经审查,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曲国用(2016)第CR024号土地和房产证***(2018)曲周县不动产权第00001**号、曲周县房权曲周镇字第××号号房产的查封。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曲国用(2016)第CR020、021号土地和房产证号为曲周县房权证曲周镇字第16-887-7581、16-889-75**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