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5民初1314号

原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经济开发区南区赵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清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