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5民初1314号
原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经济开发区南区赵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清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