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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辖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经济开发区**赵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西马上村。
负责人:韩智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海雷
审判员  巩志芳
审判员  李瑞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艳
书记员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