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17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经济开发区南区赵庄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673228958N。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西马上村。
负责人:韩智忠,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13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9)豫0505财保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名下10169870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中459499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调解,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豫0503民初1794号民事调解书,由申请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5574874元,因上述保全的金额超出结案标的额,故申请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名下价值10169870元财产中4594996元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名下价值10169870元财产中45949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郭永革
审判员 周钊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