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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1794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3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全,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男,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经济开发区南区赵庄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673228958N。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西马上村。
负责人:韩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科技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科技公司内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10169914.08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000000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6日,原告***借用内黄县国河昌盛水暖卫浴门市部名义与被告**电气科技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电气科技公司授权原告***作为内黄地区内黄县清洁取暖设备采购及安装供应商入围项目经销商,并对合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续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共销售14322台,其中4320台按照1369.43元/台,10012台按照417.04元/台,14132台售后服务费按照每台15元计算,由被告**电气科技公司收到政府每笔补贴款,扣除4320台的税金后,按照约定比例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得知被告**电气科技公司将上述项目的售后服务、验收、结算、收取货款等事项全部委托给被告**电气科技公司内黄分公司,由被告**电气科技公司内黄分公司全部负责,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当共同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两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被告**电气科技公司、**电气科技公司内黄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假使适用也应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而非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依法属于专属管辖,应当排除协议管辖;三、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执行、便于两被告提起反诉和另行起诉及便于案件合并审理等利于案件审理等客观因素,本案应由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电气科技公司与内黄县国河昌盛水暖卫浴门市部签订的经销协议以及被告**电气科技公司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诉讼方法院解决,诉讼方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故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应依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双方并未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故本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郭永革
审判员 周钊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