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254号
原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曲周县西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博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弥恒博。
原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