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72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1381X9。
负责人:黄继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儒浜西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1984X8。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
被执行人:常熟市建筑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435074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建筑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483808.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6152.56元,自2019年5月6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63798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电脑横编织机(20台)、伺服系统20B(12套)、伺服系统30C(12套)、电脑主板(10片)、电脑显示器(10只)、步进电机(16台)、电脑针板及生克床(5套)、电脑针板及生克床(11套)、伺服系统(15套)、电脑主板(49片)所得价款在登记设定的抵押金额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常熟市建筑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64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156元,被告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93元,被告常熟市建筑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一次性履行完毕(2019)苏058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付款义务。付款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债务别无纠葛。二、若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判决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确认以160万元作为本案现存抵押设备的参考价进行司法拍卖,不再进行评估。三、本案执行费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日,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材料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葛晓春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