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525行审90号
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新市东街1336号。
负责人:侯占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督察股股长。
被申请人:晋城天一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苏庄村村北2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晋城天一铸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泽自然资罚字〔202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结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焦利利
书记员 司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