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众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众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5民初346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众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镇方正新村。
负责人:杨松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平,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女,1972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众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众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齐哈尔市众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景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