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万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孙振友与徐洪海、吕秀荣、丁铁斌、吉林市万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二初字第658号
原告:孙振友,男,汉族,1954年4月19日生,桦甸市永吉街信义砖厂业主,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肖建国,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洪海,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吉林市华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卢旭岩,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秀荣,女,汉族,1970年9月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丁铁斌,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林市万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恒山西路90号鑫基业华府小区B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郝连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吉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杰,该管理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单富,该管理段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友与被告徐洪海、吕秀荣、丁铁斌、吉林市万丰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永吉县公路管理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振友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振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淑杰
代理审判员  武 爽
人民陪审员  于 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