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瑞电器有限公司

武汉博瑞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恢53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博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500号附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鄂0102民初4669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