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大连森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1299号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

法定代表人:颜土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毓晨。

被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魏兆森。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2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云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