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1299号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
法定代表人:颜土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毓晨。
被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魏兆森。
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2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云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