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恒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81民初9489号 原告:某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颜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当庭变更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98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2年9月29日,被告连云港市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某浙江泵业有限公司下单购买潜水泵等产品。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水泵设备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设备货款1498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某浙江泵业有限公司14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连云港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