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鑫霖兴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西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95476-0。
法定代表人:*光宗,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霖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85596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霖兴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214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并且将青岛鑫霖兴工贸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2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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