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光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君,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梅,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昕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