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莲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佳满,湘潭市岳塘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弘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文军,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莲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弘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阳、张明,被告***、上诉人莲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周佳满、上诉人***、被上诉人弘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文军、张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莲都公司与弘坤公司因履行双方签订的《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审判决对于安装工程是否延误工期、弘坤公司供应的空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安装完工是否验收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潭莲都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雪强
审判员 章业尧
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梦月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