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弘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莲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4执1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弘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33栋1单元01010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莲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弘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莲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304执1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