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408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91982971。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9458034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狮酒店综合楼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5,91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陇宁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