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2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0元、诉讼费128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152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19年6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128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晓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