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6380号
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薛中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贸易城二期5幢1209号。
负责人:马光伟,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变更总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原诉讼请求为122867.66元)。
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2757元),余款2732元退还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红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