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6380号
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薛中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贸易城二期5幢1209号。
负责人:马光伟,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要求变更总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原诉讼请求为122867.66元)。
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2757元),余款2732元退还原告云南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红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