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范厂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5执1456号
申请人: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北侧。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菏泽市成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厂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6140元及利息,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经法院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万全
审判员付联全
审判员颜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