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平,齐河宣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五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90602593G)。
法定代表人:方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成,系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承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焦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