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与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民初4149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告: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田婕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成,男,汉族,系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