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3民初2315号
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1501、1502、1504号。
法定代表人:徐维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6号良友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缘公司)与被告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惠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到庭参加诉讼。浦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浦惠公司退还合缘公司保证金750000元;2.浦惠公司支付合缘公司违约金99928.13元;3.浦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合缘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江夏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农发行江夏支行为合缘公司提供1500万元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及加工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浦惠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浦惠公司与农发行江夏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浦惠公司为合缘公司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6年1月13日,合缘公司向浦惠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150万元。2016年1月18日,合缘公司向浦惠公司银行账户支付担保费33万元。2016年1月19日,农发行江夏支行出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凭证》,农发行江夏支行已将1500万元借款存入合缘公司账户。2016年1月21日,合缘公司向浦惠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75万元。2016年4月1日,浦惠公司向合缘公司退回保证金150万元。2017年1月18日,农发行江夏支行出具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收回凭证》,合缘公司的1500万元借款已从合缘公司存款账户扣收。2017年2月13日,浦惠公司向合缘公司出具了《延迟退还保证金的说明》,合缘公司已于2017年1月18日按时还款,浦惠公司按约定退回抵押保证金150万元,剩余75万元因其他企业违约未还款被银行扣押代偿,所以未全额退还。截至合缘公司起诉之日,浦惠公司尚拖欠合缘公司75万元保证金未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浦惠公司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2017年1月19日至今的逾期违约金。截至2018年11月30日,违约金共计99,928.13元[750000元×(1+50%)×1.87]。故合缘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浦惠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合缘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支付凭证、银行贷款收回凭证、《延迟退还保证金的说明》等证据。浦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其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合缘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14日,合缘公司与农发行江夏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农发行江夏支行为合缘公司提供1500万元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及加工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浦惠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浦惠公司与农发行江夏支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浦惠公司为合缘公司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合缘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和2016年1月21日向浦惠公司支付保证金150万元和75万元,并于2016年1月18日向浦惠公司支付担保费33万元。
2016年1月19日,农发行江夏支行向合缘公司发放了贷款1500万元。2017年1月18日,合缘公司按期向农发行江夏支行偿还了1500万元借款。
浦惠公司仅于2016年4月1日向合缘公司退还保证金150万元,余下保证金75万元未依约退还。经合缘公司催要,浦惠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合缘公司出具一份《延迟退还保证金的说明》。该说明载明:合缘公司2016年1月19日经由农发行江夏支行发放贷款1500万元,此笔贷款由浦惠公司提供担保。因合缘公司无抵押物故由合缘公司提供225万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金。合缘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已按时还款,浦惠公司按约已退还合缘公司保证金150万元,剩余75万元因其他企业违约未还款被银行扣押代偿,所以不能全额退还合缘公司。浦惠公司承诺尽快偿还该款,但至今未还。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故合缘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缘公司与浦惠公司之间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对于合缘公司向浦惠公司反担保提供的保证金225万元,浦惠公司依约应在合缘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按期还款时予以退还。浦惠公司仅退还150万元,剩余75万元未按期退还构成违约。合缘公司据此要求浦惠公司退还75万元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浦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75万元;
二、被告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2559元,由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8元,由被告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981元(该款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湖北浦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若林
人民陪审员  黄汉江
人民陪审员  郑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