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111民初9766号
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1501,1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7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264.8元(以27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农用微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告曾为原告的经销商,主要负责河南片区的销售,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发货信息将货物直接发给客户。原告于2015年10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四次向被告指定收货地点和收货人发货,合计共发营养料160吨,单价为2000元/吨,货款合计32000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货款。2018年1月,原告和被告协商确定,如被告在2018年4月归还50000元,则原告同意每吨货物单价优惠300元。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27.2万元(鱼肥160吨,单价1700元7吨),预计2018年4月还50000元,余下年底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2018年5月1日至今的逾期违约金。截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拖欠货款时间为457天,违约金共计24264.8元【272000元*4.75%)*(1+50%)*457/365】。综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在出具2018年1月16日的欠条之前,被告的朋友代其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该20000元不包含在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作为中间人向原告介绍客户***,第一次发货后原告就应派业务员跟踪客户。由于原告未及时派人跟踪,2017年下半年***去世了,导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4月28日,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供应营养料。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武汉合缘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鱼肥160吨,单价1700元/吨,合计人民币272000元,预计2018年4月还50000元,余下年底还清。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名予以确认。事后,被告**未向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原告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发货申请单、产品出库单、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供应了营养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发货申请单、产品出库单、欠条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2000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7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违约金,被告主张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176.5元(272000元*4.75%*457日/365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2000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6176.5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四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