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1501,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合缘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鄂0111民初9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已经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并已冻结,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田 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