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2239号
原告深圳市信和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9区河东第二工业邨第4栋B座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37347Y。
被告深圳市莱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6栋B座16楼M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9968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于诗光,男,汉族,1986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深圳市信和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莱胜科技有限公司、于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信和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信和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信和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静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