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323号
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京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3号楼西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兰路19号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蒋九丽。
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