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324号
申请人: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申请人:***,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非法持有的侵害申请人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信息、技术资料及被申请人与客户之间的购销合同、电子邮件等业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非法持有的侵害申请人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信息、技术资料及被申请人与客户之间的购销合同、电子邮件等业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龚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高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