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952号
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中原西路与京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楼**。
法定代表人付章玉,董事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冬,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继鑫,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兰路****楼**iv>
法定代表人蒋九丽。
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