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

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明新化纤原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9269A。
法定代表人:周国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明新化纤原料厂,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6815337B。
法定代表人:蔡永明。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熟市明新化纤原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3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明新化纤原料厂支付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50000元,分期支付: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工程款100000元,于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若常熟市明新化纤原料厂未按上述约定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需额外支付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可就常熟市明新化纤原料厂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款项双方自行交接)。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220元,由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由常熟市明新化纤原料厂负担1610元,该款由常熟市明新化纤原料厂于2017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2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反馈有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16年的江淮牌汽车,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
4、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位于常熟市支塘镇西环路的不动产,经查,本案在审理阶段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由于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5、2018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18年5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5月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18年5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
9、2018年7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拒绝前来约谈。
本案执行标的171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一辆已被另案查封车辆和一处已被另案查封的不动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581民初3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范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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