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425号
原告: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05926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添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康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9950147J。
法定代表人:高喜刚。
原告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添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6元,由原告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