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熟辛执字第0027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熟辛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常熟市长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信达门窗有限公司315524.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建材及办公用品等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上述财产的价值并不确定,暂不申请法院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本院经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车牌号码为*******、*******汽车各一辆,但因未能发现该两辆车的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此外,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1552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熟辛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