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桃,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与上诉人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中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预交的上诉费9800元及上诉人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98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苗劲松
审判员 罗 娟
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政
书记员李望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