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02民初3384号
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永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惠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永桃,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与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永军、刘惠珍,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永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诉称,2009年5月8日,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与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约定宜昌市“党报进社区”100个阅报栏的所有权××都市传媒公司所有,阅报栏由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在协议期限内享有100个阅报栏的使用权及经营收益权,合作期间自200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协议期满或合作终止时,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应确保100个阅报栏完好(自然损耗除外)并返还,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作期限届满后,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仅返还阅报栏44个,尚余56个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返还案涉56个阅报栏;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合作期限届满后,56块阅报栏因自然损耗无法返还,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与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修建100个“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负责报纸的投递,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享有阅报栏的所有权,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100个阅报栏的使用权及经营收益权等内容。2009年5月8日,因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经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同意将《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同日,甲方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与乙方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合作期限自200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协议所涉100个阅报栏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享有100个阅报栏的使用权及经营收益权,甲方有权在阅报栏中刊登、张贴报纸;甲方负责阅报栏的报纸订阅及投递,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报纸上栏更换工作并具体负责阅报栏的清洁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协议期满或合作终止时,乙方应确保100个阅报栏完好(自然损耗除外),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甲乙双方均应遵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如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阅报栏损坏或者灭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等内容。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将阅报栏全部交付给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即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完成了100份报纸的投递工作,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因城市建设原因对部分阅报栏位置进行了挪移、部分阅报栏因严重锈蚀而灭失、部分阅报栏的款式进行了更换。合作期限届满后,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向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返还了44块阅报栏。截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仍有阅报栏多于56块,称系其另行修建的阅报栏,与“党报进社区”阅报栏项目无关。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当庭认可56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中有2块因城市建设原因被拆除。
另查明,2012年9月25日,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
上述事实,有名称变更登记信息、合作协议、协议书、转让协议、关于“党报进社区”阅报栏情况证明、44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照片、56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照片、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与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变更为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原权利义务由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承继。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仅返还了44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辩称剩下56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已自然损耗或因不可抗力灭失,无需返还。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周某的证言及物业公司、居委会证明,拟证实56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因锈蚀灭失、城市建设拆除,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其中6份加盖了印章并有经办人签名的居委会证明、9份加盖了印章并有经办人签名的物业公司证明,符合书证的形式要件;证人周某系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负责“党报进社区”阅报栏项目的原工作人员,其证人证言及签名的11份书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虽对上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向法庭出示相反的证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足以证实有26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自然损耗、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或拆除。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另辩称56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的款式明显不同于返还的44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可见不是同一项目的阅报栏,对此,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曾因迎接检查等原因对部分“党报进社区”阅报栏进行了款式更换,且《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党报进社区”阅报栏的清洁维护、安全管理,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为了更好的实现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而进行的合理更换亦符合维护的职责,结合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在更换款式后仍通知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向更换后的“党报进社区”阅报栏投递报纸的行为,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的该项辩解缺乏合同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返还“党报进社区”阅报栏30块(56块-26块)。因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请求返还的“党报进社区”阅报栏款式和地点并无特殊要求,且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尚存的阅报栏大于30块,故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主张返还阅报栏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另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鉴于原、被告在履行期限内较好地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仅因协议终止后的交接工作存在分歧,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主张违约金金额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但同时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因延迟交付而获取了收益,故本院酌情认定3万元(10万元÷100块×30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返还30块阅报栏。
二、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驳回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