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02民初13号
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叶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29-7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永桃,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三峡传媒公司)与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拓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鄂05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三峡传媒公司、被告优拓传媒公司均对该判决书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鄂05民终51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由审判员左树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娟、程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真平、被告优拓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永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峡传媒公司诉称,2009年5月8日,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与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约定宜昌市“党报进社区”100个阅报栏的所有权归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所有,阅报栏由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在协议期限内享有100个阅报栏的使用权及经营收益权,合作期间自200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协议期满或合作终止时,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应确保100个阅报栏完好(自然损耗除外)并返还,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作期限届满后,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仅返还阅报栏44个,尚余56个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返还案涉56个阅报栏或赔偿损失50万元(按照评估价值确定);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优拓传媒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违约行为,56个阅报栏不是因为被告的原因而灭失,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应当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约定100个阅报栏均由被告出资建设,即使56个阅报栏灭失,原告也没有损失。原告的违约金过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后更名为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与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修建100个“党报进社区”阅报栏,三峡传媒公司负责报纸的投递,三峡传媒公司享有阅报栏的所有权,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100个阅报栏的使用权及经营收益权等内容。2009年5月8日,因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经三峡传媒公司同意将《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优拓传媒公司。同日,甲方三峡传媒公司与乙方优拓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合作期限自200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协议所涉100个阅报栏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享有100个阅报栏的使用权及经营收益权,甲方有权在阅报栏中刊登、张贴报纸;甲方负责阅报栏的报纸订阅及投递,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报纸上栏更换工作并具体负责阅报栏的清洁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协议期满或合作终止时,乙方应确保100个阅报栏完好(自然损耗除外),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甲乙双方均应遵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如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阅报栏损坏或者灭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等内容。宜昌市华胜广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将阅报栏全部交付给优拓传媒公司(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三峡传媒公司(即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完成了100份报纸的投递工作,优拓传媒公司因城市建设原因对部分阅报栏位置进行了挪移、部分阅报栏因严重锈蚀而灭失、部分阅报栏的款式进行了更换。合作期限届满后,优拓传媒公司向三峡传媒公司返还了44块阅报栏。目前,优拓传媒公司仍有阅报栏多于56块,称系其另行修建的阅报栏,与“党报进社区”阅报栏项目无关。原告三峡传媒公司当庭认可56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中有3块因城市建设原因被拆除(其中包括北京花园小区、易鑫花园小区、兴达康居城)。
另查明,2012年9月25日,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选取本案争议党报阅报栏所在的两个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包括宜昌火车站及古塔社区,现场的党报阅报栏完好,且有投递报纸。
庭审中,1、原告提交了“党报进社区”阅报栏项目中原告向中共市委宣传部、宜昌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宜昌市规划局、城管局及其他单位的报告、情况说明及其单位的批复等文件,证明原告就“党报进社区”项目分别上述单位进行了报批手续,不存在因阅报栏的手续不完备而导致拆除。被告对文件真实性予以认可,阅报栏责任人明细表和原告之前主张的56块明细不一致,规划局对城市道路设置阅报栏不予批准,阅报栏合法性证据不足。
2、原告提交56块阅报栏的现状图及明细表,证明除北京花园、易鑫花园阅报栏已拆除外,其余54块阅报栏仍存在。被告认为原告2019年送报明细整理出来的阅报栏与2011年文件上载明的阅报栏地址不能对应。
3、原告提交10个社区的证明及照片,上述证明中写明“从未向被告出具有关阅报栏拆除的情况说明”,且写明了阅报栏的具体地点,证明被告在原审中提交的社区证明不真实。被告需庭后核实,认为多处阅报栏是被告新做的,并不是原告本来的。
4、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其新建的阅报栏属其所有。庭后被告清点,6处阅报栏已经不存在,包括兴达康居城、船柴西社区、北门外正街、易鑫花园、西坝电厂17号楼、卓越广场2(右侧)。经被告核对原告提交的2009年日报进社区明细,有42个阅报栏已经归还,有25个阅报栏已经灭失,后期新建26个,有5个阅报栏因名称不同无法核对。
上述事实,有名称变更登记信息、合作协议、协议书、转让协议、关于“党报进社区”阅报栏情况证明、44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照片、56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照片、阅报栏审批文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宜昌市“党报进社区”阅报栏广告媒体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宜昌三峡广告传媒公司变更为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原权利义务由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承继。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返还了44块“党报进社区”阅报栏,有3块阅报栏灭失,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且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灭失的部分均有责任,亦无证据证明不属于不可抗力,本院不再对该部分进行处理。被告认为不应归还余下的53块阅报栏的主要辩论意见为被告新建的阅报栏属于被告所有及原告提交的阅报栏地址与被告承接的阅报栏地址有部分无法一一对应,认为不属于原被告的合同范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阅报栏系为“党报进社区”项目所建,该项目由原告牵头,向宜昌市各单位报批后才进行建设,因后期自然损耗或小区改建等原因,部分阅报栏的地点发生移位,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新建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不属于被告自行新建,且被告亦无法自行在无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新建报刊设施,故本院对被告新建属于其所有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另,本案的阅报栏设备历经10年,阅报栏的具体地址名称与2009年的无法一一对应实属正常,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亦不予采纳。经原告举证的社区证明及本院现场勘察,现无证据证明未归还的53块阅报栏已经灭失,且被告管理的尚存的阅报栏大于53块,故本院认为被告应予以归还。原告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鉴于原、被告在履行期限内较好地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仅因协议终止后的交接工作存在分歧,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主张违约金金额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但同时被告因延迟交付而获取了收益,故本院酌情认定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返还53块阅报栏。
二、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驳回原告宜昌三峡都市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优拓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树青
审判员 郭 娟
审判员 程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