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某某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3856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1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851723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2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其诉讼所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江西省新余市,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