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3856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1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851723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2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其诉讼所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江西省新余市,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