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3民初594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送达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街道迎宾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38561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西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庭前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8908元;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4552元及利息(分别以500000元、114552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4月14日、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退还原告开外经证的费用109861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4日,第一被告与灵璧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签订《协议书》,承包灵璧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次)第七标段,合同总金额为5727572.59元,审定价款为5493026.92元。该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施工前,原告将500000**约保证金及114552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账给第二被告,后又由第三被告转账给第一被告。2018年5月,前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尾款58908元,保证金已拨付第一被告,但第一被告未返还原告。另第一被告多收了原告开外经证的税款109861元,未予退还。综上所述,前述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交纳了保证金,现工程早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返还保证金,不退还开外经证的税款,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具状起诉,诚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环球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是借用被告环球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属于挂靠关系,为无效合同。从证据可以看到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是被告江西环球公司支付,支付完后开展项目才与灵璧复垦中心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第二,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是无效合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原告**是明知挂靠违法,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所有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第三,第三项对外经证的税款是税务机关必收的企业所得税,按2%收取,所以原告要求退还税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是实际施工人有纳税的义务,该税款被告已经交了,原告无权要求退款,对于该项目没有进行最后税务审计,如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还要追加税款,我们保留对原告追偿的权利。 被告***辩称:灵璧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次)第七标段由江西环球公司中标,***、***为介绍人,介绍**承包施工,合同由**与江西环球公司签订。江西环球公司要求保证金必须由***账户打到公司账户,故出于信任**汇款至***,***汇款至***,再由***汇至江西环球公司账户。项目施工过程中,江西环球公司收到工程款偶有拖欠,但大部分都支付给了**。直到项目竣工结束之后,江西环球公司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及不退还保证金。例如以公司老板出差、财务不在、需要**及***、***到公司办理等理由,提出我们三人去公司签订一系列文件同意公司不用原账退回,直接将保证金退还**账户,之后公司答应次日拨付,让我们先回安徽但并未履行。后来去公司就是大门紧闭,以我们外省过去没有报备为由拒不洽谈,但当时安徽并非高风险地区,江西高速路口也予以放行。江西环球公司利用安徽到江西路途遥远、我们没时间及金钱、成本上门讨要,且在当地人生地不熟,拒付至今。江西环球公司拖欠工程款、保证金有前科,在全国各地均有诉讼。凤阳县与***、***相关的案件在滁州中院、安徽高院均已结案。法院判决***、吴***是履行职务行为,并未参与拖欠施工人工程款及保证金。亳州谯城区案件,施工人苦于没有与公司的施工合同起诉无门。希望法院能为我们辛苦的施工人及农民工作主,打击这些不良企业的嚣张气焰。另附**及其施工合伙人给***、***的事实***副本。***、***同意保证金由江西环球公司直接退还**账户,***及***在此案件中不记成为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一直积极帮助**讨要保证金,期待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江西环球公司中标灵璧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发包的“灵璧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次)第七标段”工程。经被告江西环球公司在安徽的项目负责人即被告***介绍,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1月2日,被告**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4552元汇至被告***账户,***将该款汇至***账户,由***汇至被告江西环球公司,后被告江西环球公司将114552元汇至灵璧县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并备注“中标灵璧2017年高标准农田7标段工资保障”。2018年1月3日,原告**将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汇至被告***账户,最终由被告江西环球公司汇至灵璧县财政局非税征收专户,并备注“中标灵璧2017年高标准农田7标段履约保证”2018年1月4日,江西环球公司与灵璧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签订《协议书》。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江西环球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6月5日经灵璧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委托审计,案涉工程审定价为5493026.92元。 另查:2020年4月14日,灵璧县国库支付中心将案涉履约保证金500000元退还被告江西环球公司账户。2021年8月13日,又将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4552元退还被告江西环球公司账户。 现被告江西环球公司对欠付原告工程余款58908元不持异议,对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工人工资保证金114552元,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退还原告,但不应承担利息。 再查:2021年4月7日,被告***、***作为证明人出具《***》载明“同意江西环球公司直接将上述两项保证金退还至**账户”2021年9月24日被告***录制视频、2021年9月25日被告***录制视频,均表示同意江西环球公司将两项保证金直接退还到**卡号。 2018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江西环球公司转账70000元,附言“灵璧县七标”2020年10月23日,再次向被告江西环球公司转款19861元。原告称上述两笔转款系被告江西环球公司收取的外经证费用,现要求一并退还。 本院认为,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本案中,被告江西环球公司承包“灵璧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次)第七标段”项目后,转包给不具有企业施工资质的原告**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转包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因此原告主张参照双方合同约定请求被告折价补偿剩余工程款5890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4552元。通过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及被告***、***出具的***及视频录制内容,能够证明案涉的两笔保证金均系原告缴纳,被告***、***均同意该款由被告江西环球公司直接退还原告。现案涉工程早已通过竣工验收,且灵璧县国库支付中心已将两笔款项退还至被告江西环球公司账户,故被告江西环球公司应及时将该款退还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两笔保证金的利息。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双方也未对退还保证金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应在收到灵璧县国库支付中心退还保证金时及时退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自灵璧县国库支付中心退还被告时主张计算逾期退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退还开具外经证费用,因双方约定2%的工程价作为开具外经证的费用,该款系原告自愿交纳,双方也未约定工程结束后应予返还,故原告要求退还该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因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施工关系,两人系履行被告江西环球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剩余工程价款58908元; 二、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4552元及逾期退还利息(利息一: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以11455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3元,由原告**负担1632元,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