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振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0448号
申请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杨舍镇乘航农义。
法定代表人:徐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二区11幢1102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