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365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群恒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二区11幢1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荣兴化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支塘镇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范秀**。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群恒化纤有限公司、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群恒化纤有限公司归还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合计410625元,具体履行方式:于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205312.5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归还205312.5元;江苏群恒化纤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1日开始每月20日之前按月支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300万元中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计算的利息;江苏群恒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50万元。二、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群恒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担保人常熟市荣兴化纺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群恒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940元由江苏群恒化纤有限公司承担,于2018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收退。苏州市群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常熟市荣兴化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252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3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多处不动产。
4、2018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正在协商,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需要执行。
5、2018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请求。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