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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敖小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3执保329号
申请人:雍杰,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敖小保,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新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天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顺路文亭*号售楼部*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U7LE38。
法定代表人:敖小保。
申请人雍杰诉被申请人敖小保、新余市袁新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敖小保、新余市袁新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5442710元。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做出(2019)鲁1723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敖小保、新余市袁新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5442710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敖小保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江西省新余北湖西路支行15×××59账户内存款最高限额5442710元,实际冻结118991.3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4日起止2020年7月4),冻结被申请人敖小保中国银行新余市仙来中大道支行19×××57账户内存款最高限额5442710元,实际冻结24191.7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4止),冻结被申请人敖小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老城街营业所62×××52账户内存款最高限额5442710元,实际冻结10168.0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2×××87账户内存款最高限额5442710元,实际冻结172950.6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3执保300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