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江西景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1518号
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三棉厂东500米枣曹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059038441G。
法定代表人:袁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迎江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4775884243F。
法定代表人:付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昌中学北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9GT775。
法定代表人:敖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武城投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宗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