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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44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颖江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7588424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33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解除对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157360元。 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57360.00元,实际冻结0.02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东城支行××××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57360.00元,实际冻结25624.93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并依法解除了对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44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