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初104号
原告:上海得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第7幢P150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789号2幢二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邹俊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鸿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山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267号泉丰纸业宿舍4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鞠爱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得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鸿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山开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处理。原告上海得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得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2903.5元,由上海得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