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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七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4民初111号
原告:新乡市七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995387669。
法定代表人:李书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智,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事项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与南三环向北200米路东鑫苑国际新城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2027661X。
法定代表人:尹箭宇,经理。
被告: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07131737。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贾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H35EXH。
法定代表人:贾广谦,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杜佛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意墅蓝山76号院1单元40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5FX8T93。
法定代表人:王平安,执行董事。
被告:新乡市千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向阳小区向阳路512号风华社区1号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9GFUJG3Y。
法定代表人:冯参政,执行董事。
被告:新乡市固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9FLA7K76。
法定代表人:常国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七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苑广晟置业有限公司、超杰人禾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贾氏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杜佛兰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千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固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新乡市七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七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七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新乡市七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绍红